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5民初893号
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6423D。
法定代表人:何国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雄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