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

阳春市春金轧辊有限公司、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市春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春江大道五巷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海,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春市春金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春金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春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春市春金轧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阳春市春金轧辊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阳春市春金轧辊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15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神玉嫦
审 判 员 赖洁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美园
书 记 员 李馨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