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海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执行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重某。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执行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重某、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重某、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向烟台海天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银行存款102633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53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138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