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

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附61号4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5民初7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是合同关系,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付款给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由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供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且本案双方合同仍在履行期间,一审裁定严重违法,请二审依法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程序违法,主审法官无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其应主动回避并将本案交由立案庭法官审理。
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一、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诉请支付剩余货款及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的违约金,诉请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由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付款,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供货的情况不属实。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拿取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的铜屑,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依法有权收取货款。由于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才考虑接收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实为以货抵债,这只是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并非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向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因此,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对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是债权,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依法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二、一审程序合法,一审裁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由立案庭法官审理,且管辖权异议并非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法定事由。综上,一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应被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要求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长沙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