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449号
申请人:佛山市寸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三村文海围工业区40号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TQYD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6423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寸青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39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寸青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39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3.9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寸青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