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6346号
原告:吉林省露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田得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中创启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力旺广场******。
原告吉林省露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创启华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露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露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