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五星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五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3686号
原告: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施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文,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五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五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计2524元,由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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