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菜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8号7层。
法定代表人: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平,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承素,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菜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11层1210。
法定代表人:王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菜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京02财保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菜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9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菜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1105016636000000323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48994元(实际冻结人民币212133.5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菜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1105016636000000323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489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