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347号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8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容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容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