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4执3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山东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等157633.74元,本院扣划了山东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3.5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5583.81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2300.4元及另案申请人***3283.1元。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伤残补助金157633.7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萌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