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9370号
原告:山东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大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成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