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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昱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2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昱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422段。

法定代表人唐丽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6号楼3301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董事长。

长春市昱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5]30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797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6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6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8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5]3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 执 行 官   李京耀

         
        张新明

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杨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