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8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营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世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阳街高楼村**。
法定代表人:高学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406.37元、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66406.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后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因为被执行人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冀0528执764号执行决定书、(2019)冀0528执764号限制高消费令、(2019)冀0528执764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
在调查被执行人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股息分红等财产的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虽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采取了司法惩戒及信用惩戒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力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因系统原因无法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