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32号
原告: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镇营台村营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施市飞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熙苑小区(民族西路特**)。
法定代表人:胡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飞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于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原告麦迪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