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一体育地板有限公司

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河北胜一体育塑胶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8民初2601-1号
原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胜一体育塑胶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光华路9号博雅庄园甲2栋。
法定代表人:盛志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胜一体育塑胶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景春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