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一体育地板有限公司

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河北胜一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童家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胜一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铜路580号中小企业科技园6栋4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北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河北胜一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财产性收益及其他款项24867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