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镱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7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龙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5390XD。 法定代表人:欧家坤。 被执行人:黑龙江镱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兴路21号永泰香福汇地块二18号楼1**1层1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C5AH0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镱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223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黑龙江镱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4000元,违约金72800元,受理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道外区××路××号××栋××**××层××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存在抵押,本案暂不处理。除上述已处理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镱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7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妍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