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12号 申请人: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永星大道6-8号3楼右侧3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651792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龙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5390XD。 法定代表人:欧家坤。 申请人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88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皇冠电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88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0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易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