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1109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富阳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1927480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朋飞诉被告杭州富阳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寿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