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宏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926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

法定代表人:郑信贵,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拓,系该公司董事长。

阿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年拜民初字第017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昕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