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宏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01财保44号
申请人:*****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
法定代表人:皮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宏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1000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11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