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245号
申请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B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山路288号。
申请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431327.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31327.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