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翎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6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印,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肖艳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534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产3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1.2万元的其他财产。***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祖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木美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产3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党鹏英
书 记 员  贺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