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781号

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安陵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4652670M。

法定代表人:朱文静,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刚,男,199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

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