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652号

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安陵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4652670M。

法定代表人:朱文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朋,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074048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金宽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