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1995202XG。
法定代表人:孙云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安陵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4652670M。
法定代表人:朱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冀1127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8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房地产、车辆。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冻结及对被告名下房地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