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353号
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安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雷,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青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勃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已减半),由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