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130号
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1995202XG。
法定代表人:孙云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安陵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4652670M。
法定代表人:朱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计1827元,诉前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河北腾博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