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453号之一
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安陵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465267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72027483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