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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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7753号
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8533A。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绍兴碧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街道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2561685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501室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776375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紫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565961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绍兴碧园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紫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