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87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顺景花园5003号顺景花园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13188。
法定代表人:彭君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铸舫,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广场办公塔2栋30层(实际楼层26层)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21562450M。
法定代表人:喻芳林。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8594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履约诚意金4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公告费39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国恒集团(深圳)控股有限公司80.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国宏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赛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基业控股有限公司51.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五、限制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跳伞塔支行4402××××8853账户人民币1518.83元,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七、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8111××××0288_000001账户人民币1826.54元,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协议书,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选国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陈选国的限制消费令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四川省成都市跳伞塔支行4402××××8853账户及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8111××××0288_000001账户的冻结措施。经查,陈选国已依照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笔和解款269万元。陈选国已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800元及执行费29300元,该两笔款项将划付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选国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选国发布的限制消费令及对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四川省成都市跳伞塔支行4402××××8853账户及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8111××××0288_000001账户的冻结措施,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选国就本案已达成了执行和解,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四川省成都市跳伞塔支行4402××××8853账户及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8111××××0288_000001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何宗儒
审判员 周 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