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传媒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传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4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国恒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此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4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