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0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安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安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安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55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31806元另加以3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数额);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3日、6月9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3、2020年1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安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隆花园12幢305、407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上述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
5、执行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执行案件未能实际执行到位。
6、2020年6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将本案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反馈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予以告知,同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对本案的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措施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但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平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