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5311797W,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5442387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鑫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8862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28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没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
3、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733.6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丰市高新区五一公园6号地块,五一路东侧、幸福路景观带北侧(地籍号3209821102110011000)(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置上述不动产。
5、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需要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所述,除已扣划的7733.63元外,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