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刘坝村**。
法定代表人:陆洪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峰,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6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