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21民初4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镇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茂山路966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享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彬、***,被告(反诉原告)乾坤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乾坤兴公司支付货款34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21年11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5月31日为7537.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乾坤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享通公司与乾坤兴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签订《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乾坤兴公司向享通公司购买超高压携砂泵注入系统一套,合同总价580000元(含税含运费),结算方式为乾坤兴公司预付30%货款后享通公司开始组织生产,货物加工完成发货到乾坤兴公司指定地址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发票后付剩余60%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乾坤兴公司在支付预付款后,享通公司已按期交付设备,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前开具了相应货款金额的发票。此后,享通公司多次要求乾坤兴公司支付合同中60%的货款,但乾坤兴公司拖欠至今拒不支付。
乾坤兴公司辩称,1.享通公司销售的货物虽已送至乾坤兴公司处,但经双方验收并未合格,且到目前为止该设备仍无法使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及标准,因此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享通公司无权要求乾坤兴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2.根据付款凭证,乾坤兴公司已付货款金额共计284000元,剩余货款金额为296000元,所以享通公司主张欠付货款金额为348000元无事实依据;3.因享通公司交付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乾坤兴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产品性质及损失大小,请求享通公司承担减少价款296000元的违约责任。综上,享通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乾坤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享通公司:1.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1288元;2.赔偿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150000元;3.支付未履行整改义务的违约金165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6日),以上三项共计426288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乾坤兴公司与享通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签订《销售合同》,向享通公司购买超高压携砂泵注入系统。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发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60天,按交货期60天计算,每延期交货一天,扣除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即1740元/天,以此类推;第七条约定的结算方式为乾坤兴公司预付30%货款,发货到指定地址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发票后付剩余60%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乾坤兴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转账方式支付预付款174000元,享通公司应于2021年9月27日交货,但其直到2021年11月26日才陆续送货,存在逾期交货违约情形。因双方在对设备进行验收时发现有损坏及质量不达标的情形,故于2021年12月11日签署《关于享通厂家提供的3台多相流项目泵、2台M**泵的现有问题汇总以及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的会议提要》(以下简称《会议提要》),对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确认,同时约定享通公司如未能在2021年12月18日前解决完成,按照1500元/天进行罚款处理。此后,享通公司虽然多次派技术工人进行整改,但直到2022年1月仍无法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存在严重违约。为尽快使设备达到合同质量标准以减少损失,乾坤兴公司在多次通知享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6日委托第三方青岛安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对设备进行整改修理,产生整改费150000元。享通公司逾期交货、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拒绝整改修理等违约行为,致使享通公司产生严重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
享通公司针对乾坤兴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仅是粗略估算得出的时间,双方此前有过数次合作,均未将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作为必须履行的交货时间,即使违约,乾坤兴公司也从未追究过享通公司的责任。2.在享通公司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乾坤兴公司主动要求享通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并进行了抵扣认证,视为其已放弃追究享通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3.设备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享通公司已重新发送配件进行了修复,交付验收时已满足乾坤兴公司的各项技术要求,第三方代为履行的费用事实上不存在,即使产生也不应由享通公司承担。4.《会议提要》中列明的问题项目超出原有合同约定,是乾坤兴公司要求享通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以满足其新的技术需要。享通公司已解决《会议提要》中的大部分要求,无需承担违约金。同时,该《会议提要》仅列明了享通公司需要履行的各项义务,未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原则,不应认定为有效。即便享通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享通公司主要经营实验分析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试验机、小型压力容器、超临界萃取装置制造、销售、维修、检测等业务。乾坤兴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仪器测试技术开发、试验机(不含国家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的技术开发等业务。
2021年7月26日,享通公司与乾坤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附件1:XT-800D型高压恒速恒压泵技术文件;附件2:液氮高压恒速恒压泵技术文件),约定乾坤兴公司向享通公司购买超高压携砂泵注入系统,详细分项:1.超高压泵;2.液氮注入泵;3.超临界二氧化碳(泵);4.耐腐蚀携砂罐,总价为580000元(含税含运费)。合同约定,在正确安装、妥善操作和维修的前提下,保修期限为整机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发货日起14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一年;发货时间:预付款到账后60天,按交货期60天计算,每延期交货一天,扣除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即1740元/天,以此类推;结算方式:乾坤兴公司预付30%货款后享通公司开始组织生产,发货到指定地址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发票后付剩余60%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附件1、附件2分别明确了XT-800D型高压恒速恒压泵和液氮高压恒速恒压泵的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主要特点等。
2021年7月28日,乾坤兴公司向享通公司支付预付款174000元。2021年11月8日,享通公司向乾坤兴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2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2021年11月9日,享通公司向乾坤兴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3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2021年11月10日,享通公司向乾坤兴公司邮寄上述发票,乾坤兴公司收到发票后进行了认证抵扣。2021年11月25日,享通公司向乾坤兴公司送达液氮注入泵、超临界二氧化碳泵。2021年12月2日,享通公司向乾坤兴公司送达超高压泵、耐腐蚀携砂罐。
2021年12月11日,享通公司和乾坤兴公司形成《会议提要》,汇总列明了超临界二氧化(碳)泵、液氮泵、高压泵现有问题共16项。超临界二氧化(碳)存在问题:1.泵的出口位置状态监测:保证出口位置输出的为超临界二氧化碳;2.两个泵同时工作保证达到800ml/min,恒定输出不能剪短;3.控制精度:排量精度0.001ml/s,压力控制精度0.001MPa/s;4.管路进行温度控制,添加加热管进行温度控制值,温度波动小于0.1℃;5.泵的最高输出压力达到120MPa。液氮泵存在问题:1.无法抽入泵液到泵桶内;2.液氮压力现在达不到50MPa,要求达到50MPa;3.保证泵管子的出口位置是液态氮(出口管子需要进行保温);4.泵精度达到0.001ml/s;5.工作耐受温度为-200℃。高压泵存在问题:1.工作压力达到210MPa;2.控制精度0.01ml/s-10ml/s;3.压力显示精度0.001;4.压力控制精度0.05MPa/s;5.单泵排量达到400ml,双泵达到按设定不间断排液。《会议提要》最后明确:“以上问题解决负责人为享通顾海彬负责,以上问题需要在2021年12月18日前解决完,以上问题如未能在2021年12月18日前解决完成,按照1500元/天进行罚款处理。”享通公司顾海彬、乾坤兴公司**等4人在《会议提要》上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2日,乾坤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享通公司支付50000元,备注“货款”。
2021年12月30日,享通公司与乾坤兴公司形成问题清单一份,***高压泵、液氮泵和超临界二氧化碳泵存在的8项问题。超高压泵存在问题:1.最大流速100ml/min达不到,只达到31.6ml/min;2.不能按照0.05MPa/s进行加载;3.缺设备材质板造;4.缺设备操作说明书;5.210MPa稳压(加载)时保压精度达不到±0.01%F·S,现在均为波动0.2-0.3MPa。液氮泵存在问题:泵体打压(水压)可达到50MPa,但泵吸液氮打压时只达到8MPa,不满足要求。超临界二氧化碳泵存在问题:1.泵打压(水压)可达到120MPa,但打超临界CO2时,温度达不到32℃,压力记载时速度慢导致流速慢;2.泵现在打出的CO2不足超临界状态,表现为温度不满,压力跟不上。享通公司顾海彬及乾坤兴公司员工等3人在问题清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12月31日,乾坤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享通公司支付60000元,备注“货款”。
2022年3月1日,乾坤兴公司员工在与享通公司顾海彬的微信聊天中要求享通公司解决设备存在问题,提出:“弄就抓紧时间弄好,不弄你就彻底说不弄了。”顾海彬回复:“好的不弄了。”
2022年3月23日,享通公司向乾坤兴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乾坤兴公司于收函后七日内支付所欠的60%货款。2022年4月1日,乾坤兴公司向享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享通公司于收函后三日内到乾坤兴公司处整改其生产的货物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同时告知享通公司如未能在函告期限内履行整改义务,乾坤兴公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享通公司承担;针对享通公司逾期交货、拒绝整改致使货物验收不合格等违约行为,乾坤兴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支付剩余60%货款,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求享通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2022年4月6日,乾坤兴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询问享通公司顾海彬是否前往整改设备,顾海彬表示发票已被认证,货物也已签收,为了整改前后已去乾坤兴公司七八次。
2022年4月9日,乾坤兴公司与安基公司签订《超高压泵、液氮泵、二氧化碳泵整改合同》,合同约定三台设备的整改总价为150000元(含税含运费)。合同两份附件分别明确了超高压泵、液氮泵、二氧化碳泵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和注入系统技术参数及要求。当日,乾坤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安基公司支付45000元预付款。乾坤兴公司***基公司目前尚未完成对案涉设备的整改。
庭审过程中,享通公司认为乾坤兴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31日支付的50000元、60000元系案涉设备改造提升所需的费用,而非设备货款。乾坤兴公司就《会议提要》整改事项是否超出双方合同约定向本院提交比对表两份,并作如下说明:1.比对表一是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与《会议提要》中所列现有问题比对,通过该表的比对结果可见:《会议提要》中所列现有问题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有些相一致,有些则低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不存在所谓超出合同约定标准或新增加技术标准的情况,证明三套泵系统均存在泵压力低于约定标准的质量情况,三套泵设备系统根本无法工作,达不到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使用性能。2.比对表二是《会议提要》所列现有问题、合同约定部分质量标准以及2021年12月30日问题汇总单中所列问题比对。通过该表的比对结果可见:(1)2021年12月30日问题汇总单中所列问题未超出合同约定标准;(2)剩余问题都是享通公司未完成《会议提要》所列问题的汇总,三套泵系统仍未达到最基本的使用性能。
本院认为,享通公司与乾坤兴公司自愿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举证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享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事实;二、享通公司所交付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三、乾坤兴公司要求享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何认定;四、乾坤兴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五、享通公司要求乾坤兴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享通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事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案涉设备发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60天,按交货期60天计算。乾坤兴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支付了预付款174000元,则享通公司按约应于2021年9月27日前将货物交付乾坤兴公司。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享通公司的实际交货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和2021年12月2日,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享通公司称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系粗略估算、依据双方交易习惯并非按约定时间交货,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享通公司所交付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本案中,享通公司认为其开具的发票已被乾坤兴公司接收并认证抵扣,故所交付设备符合合同约定。但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设备的发票先于设备交付交于乾坤兴公司,其时尚无设备交付验收的事实,故不能以发票交付证明案涉设备已向乾坤兴公司交付且为验收合格。客观上,在享通公司交货后,双方就案涉货物于2021年12月11日形成了标题为“现有问题汇总以及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的《会议提要》,12月30日又形成了问题汇总单,从两份材料所载内容来看,主要列明的是案涉货物存在的问题,反映享通公司交付的3台设备泵在验收运行时均无法完全达到约定的技术参数标准,是对所交付设备现有质量问题及整改方案、期限的记载与约定。享通公司称《会议提要》及问题汇总清单是应乾坤兴公司要求对案涉设备进行超合同约定的改造行为,其该辩称未有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纳。结合享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交付的设备经验收合格的证据,且《会议提要》中仅明确了享通公司对所列问题整改期限、逾期整改所需承担的责任,而未约定乾坤兴公司义务的事实,可以认定《会议提要》系双方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对设备质量问题达成的补充约定,而非新的关于“改造设备”的合意,故不能认定享通公司所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乾坤兴公司要求享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享通公司存在逾期交货以及所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故乾坤兴公司有权要求享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乾坤兴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数额认定如下:
1.乾坤兴公司要求享通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1288元、逾期履行整改义务违约金165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6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享通公司以其不构成违约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并主张若本院认为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则应当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虽对逾期交货、逾期履行整改义务均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即分别为3‰/日和1500元/天(折合比例分别为合同总价款的109.5%和94.4%),但结合乾坤兴公司未能就因享通公司迟延履行所致其实际损失数额举证的情况,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应依据享通公司申请予以调整,本院酌情确定其标准为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货款利息作为违约金。自享通公司2021年9月27日未履行交货义务起至其拒绝继续履行维修义务时止,均应视为享通公司需要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期间,故据此计算的违约金为46740.05元(191天/365天×580000元×3.85%×4=46740.05元)。
2.乾坤兴公司要求享通公司赔偿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150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方替代履行的费用。本案中,享通公司明确表示对其交付的设备不再履行整改义务,乾坤兴公司有权要求其负担由第三方替代维修产生的费用。对于替代履行费用数额认定,虽乾坤兴公司与安基公司的合同价格未得到享通公司的认可,但乾坤兴公司已付款45000元亦为事实,综合考量享通公司多次维修整改设备均未能达到合同标准的现状,且其认为乾坤兴公司支付的50000元和60000元均系整改《会议提要》和问题汇总单所列问题的费用,可以认定要解决该部分问题至少需要110000元,故乾坤兴公司主张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150000元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四,乾坤兴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事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因享通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乾坤兴公司可以拒绝享通公司的付款请求。但在享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整改维修义务后,乾坤兴公司随即于2022年4月6日与安基公司签订整改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且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明确要求享通公司承担替代履行费用,则由第三人替代履行之日起,应视为享通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已成就。乾坤兴公司未及时履行货款给付义务,构成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五,享通公司要求乾坤兴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如何认定的问题。乾坤兴公司提供付款凭证主张其在收到货物后又支付两笔货款共计110000元,享通公司则认为上述两笔款项系改造费用。乾坤兴公司支付两笔款项的时间节点分别为《会议提要》和问题汇总单形成后的1-2天内,且均特别备注“货款”,在享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乾坤兴公司在合同之外还存在改造事宜及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此110000元应为乾坤兴公司支付的货款。扣减已支付的110000元后,乾坤兴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应为296000元(含质保金5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乾坤兴公司应向享通公司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货款23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乾坤兴公司称因享通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减少价款296000元。鉴于乾坤兴公司未能提供可以减少货款296000元的证据,且其已在诉求中明确要求享通公司负担第三方替代履行的费用,视为享通公司已交付符合约定的设备,故对乾坤兴公司要求减少价款296000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乾坤兴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其应赔偿享通公司的利息损失,故享通公司要求乾坤兴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应从2022年4月6日符合付款条件时起计算至乾坤兴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享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及乾坤兴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分别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一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15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740.05元。
以上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317元,由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负担1084元,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2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由青岛乾坤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2元,江苏享通科研仪器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