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33-4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上诉人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9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无锡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仲裁决定书,**不服仲裁决定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泰得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泰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泰德公司登记地虽在无锡市××区,但主要办事机构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吴区,故本案应由泰德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泰德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由无锡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而该仲裁委员会位于无锡市××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泰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飒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