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禹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民终8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县滦州镇后周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750292882A
法定代表人:于建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冬梅,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730253370P
法定代表人:段贵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民,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道林西平安里东工房楼甲1楼2门5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1年11月9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林路林西凉山里黄楼2楼2门5号。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禹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幕府东路119创意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4年6月3日,上诉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南京禹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14年6月16日,被上诉人南京禹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被上诉人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揽方签订了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氧二厂离心空压机进行管道改造合同协议书一份。因上诉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相关合同,你院判决上诉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款项是否妥当。重审时应查清上诉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禹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好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退还上诉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沈 军
审判员 刘庆武
审判员 徐万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