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1050号
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
法定代表人:郝立新。
被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彪。
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