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2030号
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
法定代表人:郝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王秀珍,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秀珍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款2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在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和被告**、***、王秀珍签订检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赤峰热电厂永磁改造的基础、对中、调试及永磁改造的相关系统设备的安装等进行施工。工程价款22万元。支付方式为工作结束后一次性付清。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王秀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唐山市路**,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心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思思
书 记 员 郭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