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0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印宾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山开滦大方电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7)冀080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检修款1100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