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81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创业玻璃钢防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
被执行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2015)冀民三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院认为:第三人***、王济秋均系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但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给付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款2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