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创业玻璃钢防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424号之一
原告: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创业玻璃钢防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