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财保188号
申请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冀州市创业玻璃钢防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2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曲阳田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环路路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曲阳田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阳田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存款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河北创业玻璃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