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执850号
申请人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涿州市鸿宇农机城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王家坟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涿州市鸿宇农机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1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涿州市鸿宇农机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涿州市鸿宇农机城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涿州市鸿宇农机城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春青
执行员 马云峰
执行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