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财保158号
申请人:**的,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永年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元固乡郝庄村。
申请人**的与被申请人***、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6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洒水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洒水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社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