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7民初35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元固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