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8民初1467号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元固乡郝庄村。
法定代表人晁学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告浚县盛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善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盛世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肥乡区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