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

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678号 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30号综合楼西边三至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八一南街和和悦路交汇苏桂院小区10幢20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