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1905号
原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姜畲农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吻,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商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福军。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本院以原告所提供被告湖南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湖南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湖南三湘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退还原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肖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